债务企业名称: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高屯
债权总额:5180.45万元(利息截止日期:2024年5月30日)
债权情况
受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聘请我司开展对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该项债权总额为5180.4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900万元,利息2280.45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贷款,抵押物为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二处,1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2-6号1-6层建筑面积为2142.50平方米的房产;另一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2-5号1-2层建筑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二宗,面积分别为355.77平方米、499.2平方米。保证人为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
债务企业概况
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83028060D ,注册号:210283000038846,法定代表人:张义伟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9年02月18日, 注册资本:500.000000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18年03月02日,营业期限自:2009年02月18日,营业期限至:2029 年02月17日,登记机关: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营镇红丰村高屯,经营范围:农作物、水果、苗木、花卉、蔬菜、中药材种植、收购、销 售;牲畜、家禽饲养、收购、销售;饲料加工、销售;农畜产品收购、加工、销 售,水产品养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概况
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9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33981R。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股东为吴明广(占比10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一仁,营业期限自2002年9月13日至2032年9月12日,住所: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向阳路1段113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零担货运站),货物专用运输(货物配送),商品车道路运输;仓储、装卸、搬运、运输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木材、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批发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国内一般贸易。
抵押物概况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保证人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房产1,地址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2-6号,约建于2000年,房屋建筑面积为2142.5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非住宅,钢混结构,房屋共七层,抵押房产1位于1-6层。经现场调查走访,抵押房产1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抵押土地1,地址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土地使用权面积449.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其中商业终止日期至2040年10月19日,其中住宅终止日期至2070年10月19日。经现场调查,土状态较好,地上附著房产为抵押房产1。
抵押房产2,地址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2-5号,约建于2013年,房屋建筑面积为50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非住宅,钢混结构,房屋共七层,抵押房产2位于1-2层。经现场调查走访,抵押房产2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抵押土地2,地址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土地使用权面积355.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其中商业终止日期至2040年10月19日,其中住宅终止日期至2070年10月19日。土地状态较好,地上附著房产为抵押房产2。
涉诉情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辽0711民初1820号),判决情况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6月24日与被告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被告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340496.0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0日至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与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复利;
被告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借款本息、复利的同时,以本金29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7.125%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另行支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罚息;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2-6号1-6层面积为2142.5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2-5号1-2层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屋、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地号为03059号使用权面积为355.77平方米的土地、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地号为03060号使用权面积为449.2平方米的土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借款本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大连凤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711执948号,并于2019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物位置较好,保存状态良好,有一定保值增值空间,可依法进行诉讼追偿。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人:陆立宁、曹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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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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